童大焕:给“虐童罪”一个合理的法律边界

2012年10月30日07:19  大洋网-广州日报 微博

  童大焕 (媒体评论员)

  山西太原一幼儿园被曝光有老师“狂扇女童70余下耳光”的消息尚未平息,又有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的多张照片惊现网络,浙江温岭当事民办幼儿园一教师双手拎男童双耳,致其双脚离地;陕西西安,用锯条锯破调皮男孩儿的手腕;重庆,罚咳嗽吐痰女孩儿舔吃痰;武汉黄陂,10岁男童遭老师揪脸撞墙;四川雅安,某小学男生寝室保安何某,被曝光以“弹鸡鸡(生殖器)”的“私刑”对孩子们进行惩罚……

  舆论曝光下的虐童案,公安机关一般会介入,但最后的处罚往往因无法可依,或不了了之,或双方协调赔偿或行政处罚了事。浙江温岭虐童的当事老师颜某被辞退,并以“涉嫌寻衅滋事罪”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。之所以以如此怪异的罪名刑拘,是因为法律上找不到相关的虐待罪名。

  这是我们一再看到的情景:明明虐待儿童已经令人发指,但多数是赔钱和行政处罚结案。一系列虐待儿童事件发生,人们才惊讶地发现,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,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,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晰,《刑法》中更没有“虐童罪”这一罪名。

  目前,法律中的“虐待罪”仅指虐待家庭成员。因此,面对如此多的虐童个案,法律空有宣言而终究无法落到实处。

  随着多起非家庭成员虐童事件的案发和相继曝光,随着独生子女时代养老社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,以家庭成员为犯罪主体的虐待罪显然已经过于狭隘,已不能适用于处理诸如家庭保姆虐待老人儿童、公寓和养老机构护工虐待老人、幼儿园忽视或虐待孩子等新问题,因此,亟待通过修改刑法条款或出台司法解释等形式,扩大虐待罪的犯罪主体、明确虐待罪的犯罪边界,从而预防和减少虐待行为的发生。

  现有法律规定下,虐待儿童和老人的行为当事人通常受到很轻的处罚,而施害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管理者,却往往要付出比施害者更高的经济或责任代价。

  即使需要对受害者实施经济赔偿,也会由于施害者个人能力有限等,导致大部分赔偿由机构负责,这样的罪责明显不对等,也不足以对当事人形成足够的震慑。甚至不排除极个别施害人出于迁怒等原因,通过主观的施害行为达到嫁祸于其所供职的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目的。

  很多人只看到“有行为”的虐待,没有看到“不作为”的虐待,其实,两种虐待,危害都很大,甚至很多“不作为”虐待的危害远大于“有行为”的具体伤害行为。

  前不久媒体屡屡曝出幼儿被遗忘在车上窒息至死,其实就是“不作为”虐待导致的严重后果。甚至在心理伤害上,语言上的取乐、侮辱以及通过不作为的手段故意无视老人儿童的虐待行为,对老人、儿童的心理、精神都会造成巨大伤害。

  不论从保护老人、儿童的权益出发,还是从责罚相当的权责平衡角度出发,及时放宽虐待罪的入罪标准和对象,已是当务之急。

(原标题:给“虐童罪”一个合理的法律边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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